2010年10月7日 星期四

【HOT】簡章 12/31更新

一、活動名稱:全國大專院校設計科系盃。

二、活動簡介:一年一度的全國大專院校設計盃,提供全國大專院校設計相關學系的學生有相互交流、切磋之機會,經由各校系間進行運動競賽,讓彼此更加認識亦提升實力。各校系之學生也可藉此次機會與各方設系科系互通有無也能增廣見聞,與來自全國的設計科系建立起友誼的橋樑。

三、活動宗旨:為增進校際間的感情友誼,促進全國設計科系間的交流與認識,並藉由本活動,提倡運動風氣、提高運動水準及風度,並拓展人際關係,進一步的達到提升各大學運動風氣和五育並重的期許。也讓學生在課餘時間能有正當之休閒活動,亦提升榮譽心和運動家精神。

四、活動目標:藉由運動競賽活動使全國大專院校之設計科系學生得以相互交流,並利用廣大人潮,提供合作廠商宣傳機會。

五、主辦單位:銘傳大學商業設計學系

六、協辦單位:銘傳大學數位媒體設計學系、銘傳大學商品設計學系


七、預定活動時間:2011124日~126

八、活動地點:銘傳大學、長庚大學、桃園桃油慢壘球場

九、競賽項目:籃球、排球、桌球、羽球、壘球、足球

十、活動對像:以全國大專院校之商業設計、工業設計、視覺傳達、以及多媒體設計相關設計科系為主,其他類設計科系有意願者亦可報名參賽,但報名組數經主辦單位統計後若達上限,則不予受理報名。(報名組數上限為40個科系)

十一、 參賽意願調查:
由於大設盃之參與學校,歷年來皆有所變動且新興設計科系林立,故藉此統計表統計各校參賽意願,本意願統計結果將公佈於大會官網,並為各系系隊提供參考之用。

1.參賽意願調查表(附件一) 請貴校領隊務必於10/14以前回覆。
2.回覆方式擇一
a.網路回函:自行上網至活動官網 http://dscup2011.blogspot.com/
下載電子版,並以電子郵件附件寄回 dscup2011@gmail.com
b.郵寄回函:333 桃園縣龜山鄉德明路5    銘傳大學商業設計系系學會收

 十二、報名須知:
1.報名日期:10/21 - 11/24                                                             
2.報名費與報名表將於10/21公佈於本活動官網http://dscup2011.blogspot.com/
3.報名方式
網路報名:將報名表與大頭照對照表(網路報名之大頭照尺寸需2吋以上)填好後以附件方式寄至 dscup2011@gmail.com
郵寄報名:將報名表等資料印下後,填好並附上所有球員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學生證須有99上學期度註冊章。若學生證上無註冊章則須加附蓋有註冊組章之在學證明;另外還需寄回大頭貼對照表,需浮貼及實貼選手之一吋照片。
<!--[if !vml]--><!--[endif]-->憑郵戳郵寄至:
33348 桃園縣龜山鄉德明路5
銘傳大學商業設計系系會 收
*以上兩種報名方式,皆需填寫
**一領(10/30)當天同時受理現場報名,所繳交資料與郵寄報名相同。
註:*選手大頭照盡量挑選近期,且須能容易辨認身份之照片。
        *網路報名及郵寄報名之大頭照對照表所需尺寸不同,請選手多注意。
4.參賽資格
a.全國大專院校之工業設計、商業設計、視覺傳達以及多媒體設計相關科系之大學部本學期註冊在校學生。(以大設盃舉辦之該學期註冊資料為準)
b.各項報名須以為單位。以下為各球類報名限制:

比賽項目
報名人數上限
備註
男子籃球
20
每系限報2隊
女子籃球
20
每系限報2
男子排球
20
每系限報2
女子排球
20
每系限報2
羽球(團體)
15
每系報名隊數不限
羽球(男、女單打)
不限
每系報名隊數不限
桌球(男、女單打)
5
每系報名隊數不限
壘球
30
每系報名隊數不限
足球
15
每系報名隊數不限
c. 研究所學生之報名資格以隸屬於該系直屬研究所為限,並需於報名時主動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詳情參見附件二), 由主辦單位審核認可後公佈在官網上。未提出者在報名作業(11/24)結束之後一律不受理參賽要求。
d.各隊之研究生參賽人數不可超過全隊的一半。
e.每系各球類參賽限一名體資生或體保生、體優生(唯排球可以報兩名,但仍只有一位可以檢錄上場),報名時必須填在報名表上體育生專用欄。未註明者以違規論。
(1)依據大專盃對體保生之定義,不論為專項體保生或者為非專項體保生,只要選手身份為體保生,其選手所參與各項比賽皆以體保生之選手為認定,故比賽時只能派一名專項體保生或非專項體保生上場比賽。
(2)體資生及體優生之認定同上述規則辦理。
(3)曾經入選過國家代表隊之選手也在此名額限制中

f.聯隊規則:
若一系之大學部在學學生總人數少於200人則可與同校受邀科系以聯隊方式報名參加 。且必須在報名表上寫出聯隊之內所有科系。
g.轉系生規則:
1.轉系生資格認定:曾經是本屆大會邀請科系之大學部學生,且目前為99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學生。
2.須於報名表之球員身份註明「轉系生」
3.請領隊於10/30(一領)時繳交該球員之蓋有註冊章或系辦章之轉系證明書。
違反以上規定之隊伍經檢舉查證屬實,則取消隊伍之該項競賽成績及名次並扣該系保證金。
1選手可重複報名二項以上之競賽項目,但如賽程遇時間衝突時需自行取捨, 大會不負時間衝突之調度責任。大會將以現場登錄認定比賽資格,個別球員無法出賽以棄權論, 不得要求延賽或重排賽程。
2報名時,各隊應有足夠之球員,以避免上述狀況發生。
5.特殊因素更換球員
若有特殊因素(不可抗拒之意外造成球員無法出賽)需要求更換球員,必須於賽程抽籤完成(二領11/27)前提出證明申請,每隊最多可申請更動三位,由主辦單位認可便受理。二領之後所有參賽人員名單將凍結,無法進行任何更動,敬請見諒。
 

十三、檢錄:
檢錄說明 :
1.第一階段:場外檢錄,各比賽球隊應詳閱出賽時間,於比賽前30分鐘到場準備,並至各球類檢錄處報到及領取出賽名單;比賽前20分鐘前由負責人或隊長至檢錄處繳回出賽名單,且攜帶所有出賽選手之學生證正本及選手證作檢錄,並取回對手隊之出賽名單,且將選手之學生證交予檢錄員保管;第二階段:場內檢錄,於賽前由兩隊球員互相以選手證核對身份,隊長以對手隊出賽名單核對對方選手人數及球衣號碼,即完成檢錄程序。時間皆以大會時間為準,大會將不再另行通知。
2.兩隊伍賽前須進行互相檢視身份之動作時,由記錄台人員控管時間,選手須配合記錄台人員快速完成檢錄手續。
3.參賽選手之學生證需有99學年度上學期之註冊章及該選手之照片。若無註冊章須攜帶在學證明;若無照片則須攜帶該選手之身份證以完成檢錄(由大會檢錄員核對報名名單上資料)
4.比賽前10分鐘未完成第一階段場外檢錄之隊伍以棄權論;報名兩項之參賽者若因賽程緊湊而無法於規定時間完成檢錄,應於大會公告之出賽時間前5分鐘親自攜帶學生證與選手證至檢錄台完成檢錄,並盡速至場內進行場內檢錄。
5.學生證於比賽結束後,由隊長或經理至檢錄台領回並簽署判決同意書;選手證於第一場比賽發給選手後,不須再繳回檢錄台,由個人保管並於每場比賽前選手互相核對身份時使用。
6.有攻守名單、輪轉表或是先發球員名單等應作好確認,一旦繳出,不予更改。

十四、申訴:
賽前一般爭議
一般爭議請於一領(10/30)時提出討論,或是直接寫信與主辦單位聯絡。報名作業完成(11/24)之後將不受理關於比賽制度或參賽學校資格上的任何疑慮申訴。
比賽爭議:
比賽發生爭議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當場裁判或裁判長之判決為終決。
如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為終決。
申訴程序:
(1)應使用大會印製之申訴書,經參加單位之領隊或教練簽字後向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
(2)提出申訴書時必須繳付保證金新臺幣 貳仟元 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3)有關比賽場上所發生的問題(含球員資格)除比賽前得用口頭申訴外,若在比賽進行中提出則比賽仍然照常進行,僅於賽後以申訴程序辦理。
所有申訴包含口頭上的皆須依照本規程規定於賽後三十分鐘內補齊正式手續,且提出有效證明。

十五、保證金製度
參賽校系報名三種項目以下者,繳交新台幣三千元整;
報名四種項目以上者,每項多收取新台幣一千元整。
若報名項目達到六項以上者則收取新台幣六千元整
報名項目
3項(含以下)
四項
五項
六項以上
保證金
3000
4000
5000
6000
     *違規扣款項目
(1)未準時檢錄、無故缺席比賽:
未準時檢錄而延誤比賽進行,扣款保證金500(依紀錄台時間);無故缺席比賽扣款1000元,並做出懲處。
(2)出現不服從裁判之判決、罷賽等舉動:
 經勸阻後仍有抗議動作,扣款保證金1000元,並依各球類規則做出懲處。
(3)肢體衝突:
 扣該系之全額保證金,並取消參與衝突之球員的參賽權。
(4)大會或他隊檢舉有槍手經由大會證實:
經大會證實無誤,扣款該系全額保證金,並做出懲處。
(5)破壞校園環境、大會球具:
該校扣款被破壞物等價保證金。
(6)重要會議無故未到者:
若有領袖會議等重要集會,無故未到者則扣款保證金500元。
(領隊若無法到需找人代替)
(7)重要資料未如期繳交:
報名費及報名表等重要資料若未按主辦單位規定日期繳交,扣款保證金方式以日計
算,一日100元之形式扣款。
十六、各球類賽制
 由於賽制內容繁雜,為節省紙張耗費,請各校自行至本大會官網下載觀看。
(賽制內容公佈時間會另行通知)
十七、 本競賽辦法如未盡善,由大會隨時修正更訂於大會官網。

十八、聯絡資料
總召    翁偉鈞 0988356411  /報名長 陳靚蓉 0910094373
Msn / Email: dscup2011@gmail.com    (msn時請註明貴校系名稱及領隊姓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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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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